2019年11月2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局文件,在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电热暖风机产品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9日前去检查,现场发现有涉案的XDPT-2、XDPT-3型号的电热暖风机,标有CCC标识,均未标注企业名和地址及执行标准。2019年12月5日,经过调查,该公司两款涉案产品①一款型号为XDPT-2,外包装标有:电压:220V/50Hz,功率:2000W,台数:1台,净重:2Kg,毛重:2.5Kg,包装尺寸:21*18.5*25.5CM,有CCC标识;②一款型号为XDPT-3,外包装标有:电压:220V/50Hz,功率:3000W,台数:1台,净重:2.8Kg,毛重:3.2Kg,包装尺寸:26.5*19.5*30CM,有CCC标识。为该公司新产品,为试探市场,生产即出售,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XDPT-2这个型号的暖风机一共生产了27台,卖了5台,后来又退回来3台,现在仓库里还有25台。XDPT-3这个型号的暖风机一共生产了20台,卖了2台,仓库里还有18台。型号为XDPT-2的暖风机成本价是120元/个,售价是128元/个。型号为XDPT-3的暖风机成本价是90元/个,售价是118元/个。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新产品初期就已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扩展,证书未扩展前已出厂销售。扩展后的证书编号为*******************,已于2019年12月16日取得。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热暖风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相关违法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货值为5816元,违法来得到的为72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处告【2019】07017号)。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热暖风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给予处罚。
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违法货值较小,涉案型号已顺利扩展证书,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章第五百零四条之规定,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热暖风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较轻】违法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不好后果。)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瑞鑫达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6日取得新扩展后的证书,青岛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或李沧区人民法院或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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