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全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排查整治共检查特定种类设备相关单位15091家次,累计察觉缺陷隐患21844条,对所有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特定种类设备执法办案数量593件,位列全省前茅。全市13.1万台在用特定种类设备的定检率持续保持100%,全年未发生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
2023年3月23日,市局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招远市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某液化气站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3月22日全天共充装了10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现场只提供了46只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站2023年2月22日视频监控回访录像,共计充装了10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只进行了46只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其余54只气瓶只进行了充装前后的检查,未进行检查记录,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油液化气瓶是家庭和工业中广泛使用的燃气容器,由于其内储存的是易燃、易爆的石油液化气,因此其监管安全至关重要。一是使用石油液化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所使用的气瓶是合法合规的。使用非法或不合规的气瓶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甚至危及生命。二是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安全问题追溯的重要依据。三是使用石油液化气瓶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气瓶的工作原理、安全使用方法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石油液化气瓶的监管安全对于家庭和工业生产都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使用、定期检查、安全操作、储存得当、警示标识、培训教育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才能有效保障石油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2023年9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融中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8日,本局收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济市监案移[2023]0409号)。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烟台融中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烟台融中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未履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主体责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存在潜在隐患,加大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现上述风险隐患的第一时间对该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依法处置,保障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领域的安全生产,同时对特种设备违法产生了有效震慑,从源头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023年3月24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内有1台蒸汽蓄能器、1台集汽包、1条蒸汽压力管道、3台储气罐、6台预压缸正在使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压力容器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材料。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思想不能松懈,必须严肃对待。
龙口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使用叉车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3年7月2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1台叉车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7月份,但该公司未及时申报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报检。7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叉车仍未申报检验。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叉车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且逾期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为避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出现报检不及时的情况,给检验单位留出充足的时间安排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应该提前1个月申报检验,从而防止设备超期。本案中的行政相对人,在设备有效期1个月之内未报检,且在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情况下仍不改正,因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旨在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时一定注重时效,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023年9月18日,牟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就牟平区某保健院的电梯维保情况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编号L7电梯的监控视频发现,该电梯于2023年9月17日17时04分发生电梯困人故障,物业的工作人员称于2023年9月17日17时07分拨通了维保人员的电话让其前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医院大厅的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于2023年9月17日17时43分进入医院。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电梯的维保记录发现,该电梯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电梯2023年9月12日轿厢内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在对该电梯维护保养期间未设立围挡等保护措施。经调查,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未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该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电梯是与市民百姓相关度最高的特种设备之一,其社会使用面广,使用度高,运行安全事关群众安危。通过查处该违法行为,对电梯维保单位提出警示,电梯维保单位要重视电梯的日常维保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牢安全底线,保障公众乘梯安全。
2023年8月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6条压力管道存在焊接痕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6条管道的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6条压力管道于2023年7月15日进行过切割和焊接的重大修理,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6条经重大修理的压力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6条压力管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压力管道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思想不能松懈,必须严肃对待。
2023年3月14日,综保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某电子有限公司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维保记录记载末次维保时间为3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回看,未发现电梯维保单位山东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在3月2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另外查看了2月16日的视频监控,也不符合电梯维保的技术规范,涉嫌不按技术规范维保、虚假填报维保记录。
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3.34元,罚款40000元。
通过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行为的查处,一方面当事人加强保养,及时整改了维保电梯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消除了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此案件的查处也起到了普法的作用,对辖区内其他使用单位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一定程度上警醒使用单位严格督促维保单位落实维保责任,避免维保走过场现象,进一步提升辖区内电梯安全性。
2023年10月1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叉车1台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叉车工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但不能够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莱土监特令[2023]第06068号),责令其于2023年11月15日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立即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厂内叉车。当事人构成了使用叉车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轻则造成设备本体损坏,给企业造成直接的损失,重则会危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甚至会波及企业周边范围的人、财、物的安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急预案的本意是万一事故发生后,能以最科学、最简捷的方法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演练应急预案是检验应急预案制定合理与否的一个很好的标准。缺少应急预案及演练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越帮越忙,甚至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使雪上加霜。市场监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环境。
2023年7月3日,莱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莱山区某公司院内一台叉车正在使用,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叉车进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叉车司机证书,当事人表示没有叉车司机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7月27日,对该公司现场复查,现场发现该叉车正在进行作业,要求出示叉车司机证书,当事人出示不了,该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于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施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8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叉车已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023年8月3日,牟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烟台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装配加工车间内有4台在用起重机(编号为71161773的16t起重机1台,编号为91161100的16t起重机1台,编号为20190241的16t起重机1台,编号为202300298的5t起重机1台),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4台在用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4台起重机予以查封。2023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出编号为71161773的16t起重机和编号为91161100的16t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将该2台起重机予以解封。经调查,当事人处的编号为20190241的16t起重机和编号为202300298的5t起重机是从2020年开始使用的,编号为20190241的16t起重机于2020年5月29日检验过,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23年8月3日现场检查时,该起重机不在检验有效期内。编号为202300298的5t起重机截止到案发一直未经检验。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通过查处该违法行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维保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思想不能松懈,必须严肃对待。
2023年3月,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莱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大夼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2023年1月12日08:40充装的气瓶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是一项重要的安全防范工作,旨在防止在充装过程中或运输、储存、使用中,由于混装、错装、换装、误用报废气瓶或超期服役气瓶等发生的各种事故。本案中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履行特定种类设备充装单位主体责任,在特定种类设备充装过程中存在潜在隐患,加大了发生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执法人员在发现上述风险隐患的第一时间对该公司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行为开展依法处置,保障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同时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产生了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