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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20 14:22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逐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参与的活动,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负责、落实责任、预防为主、过程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驻点监督和巡查监督两种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大活动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监管方式。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监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党、国家以及国际性重要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期间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方式为选派监管人员和检测工作员实施驻点监督,对食品及原料等进行实验室检验或快速检测。
(二)二级监管。国务院各部委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要活动。监管方式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驻点监督或者巡查监督,对重要食品及原料等进行快速检测。
(三)三级监管。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举办的重要活动。监管方式为派出监管人员进行巡查监督,对高风险食品等进行快速检测。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署、协调、督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级、二级、三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派遣或委托拥有相对应实验室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第六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牵头建立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市场监督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理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主办方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承办方负责组织管理的重大活动,主办方应明确承办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承办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书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结合重大活动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有效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等级为A级、社会信誉度良好、具有重大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供应商与餐饮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任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层级,需要确定食品总供应商的,应当选择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供应商作为食品总供应商。
第十二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督促食品供应商与餐饮接待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要求。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对食品供应商与餐饮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督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供应商或者餐饮接待单位,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停止其食品供应任务。
第十三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饮食安排,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供应商及餐饮接待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作出调整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供餐食谱等。
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更换而未更换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主办方或者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在重大活动过程中,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同意更换、添加食品而擅自更换、添加,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车辆证件、食品检验车辆工作场地、相关经费等,为驻点监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供应重大活动的食品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重大活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以下统称食品等产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属地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总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总仓,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贮存、统一配送、统一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冻等要求,确保食品闭环管理,全程安全。
第十八条 食品总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贮存;运输车辆一定要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封闭冷链运输。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严格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赞助者必须确保赞助或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能够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有赞助或自带食品供货者公章的许可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及所有食品购买凭证或送货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二)赞助或自带进口食品的,还应提供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或所带)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材料复印件。
确有必要自带食品的,自带者应向重大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自带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带食品的食品安全责任由自带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餐饮接待单位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餐饮接待单位在接到重大活动接待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并向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在重大活动开始前,餐饮接待单位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及时报送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项目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食食谱。食谱应当标明主要原料和烹饪方式,由监管人员审核,审核后的食谱在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每日晨检制度的要求,坚持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晨检记录,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
第三十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与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需求。
第三十一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按照原辅料控制要求,一级监管设立专仓,二、三级监管设立专仓或专区,存放供应重大活动的食品等产品,加强对原辅料的采购管理,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二条 餐饮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校验、维护与保养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加强对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等,保持专用设施设备的清洁,确保餐用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应当做到每餐次、每品种留样,样品应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每个品种至少125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存放留样食品的冰箱等设备应当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的事前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评估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及时提请主办方或者承办方予以更换。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提供的食谱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巡查或驻点监管方式,选派适当数量监管人员,对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有不能现场解决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将重大活动所使用的食品品种等信息,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通报信息包括:食品品种、采购数量、企业名称及监管要求等。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辅材料采购、加工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追溯记录等内容,对食品销售企业重点检查采购管理、查验记录、贮存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将重大活动所使用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种植养殖者名称,向食用农产品产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总供应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贮存、配送以及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接待单位许可资质、进货查验、环境卫生、加工制作过程、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接待单位产品可以进行感官检查、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发现异常时,应当对可疑食品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检查记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承办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方、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驻点监管人员、收治病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七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保障公众食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五十一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2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为有效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细化监督操作程序,制定本操作指南,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执行。
(一)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函件后,先判断是否属于需要保障的范围,再请主办方填写《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了解重大活动相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以下达任务书(附件2)的方式通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确认保障任务后,市场监管部门向主办方送达《主办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3);向餐饮接待单位下达《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4)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 监督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等。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开展事前监督检查,事前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内容:
(二)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等。对不能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应提请主办方予以更换。对整改后可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监督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政治素质过硬、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保障经验丰富且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快速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车辆、监督设备、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在对餐饮接待单位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一)召开会议。与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负责人及主办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议,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餐饮接待单位负责人签订《餐饮接待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5)。
(二)落实整改。督促餐饮接待单位根据事前评估意见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环境检查。检查餐饮接待单位内外环境和卫生状况,督促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
(四)落实采购制度。检查餐饮接待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库房检查。检查餐饮接待单位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等是否清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并按照贮存要求存放;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无变质和过期食品。
(六)加工设施设备、工用具检查。检查餐饮接待单位是否对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校验和消毒,做到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七)餐用具消毒情况检查。检查餐用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识。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证明。
(八)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个人健康状况及餐饮接待单位晨检制度落实情况。
(十)采样检测。对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采样检验检测。
(十一)食谱审查。监管人员应对每餐的食谱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餐饮接待单位应提前提供食谱,发现食谱中有下列不安全的食品或原料,餐饮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1)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重大活动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附件6)等,对食谱进行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餐饮接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审核的食谱,应主办方要求需临时增加食谱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人员,增加的食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添加。
(十二)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监管人员根据餐饮接待单位提供的食谱,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并填写重大活动现场快速检测情况记录表(附件7)。检出可疑样品应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
(十三)食品加工制作监督。应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以及凉菜配制、裱花制作、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等操作工序进行现场监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十四)检查食品摆台。查验菜品品种是否与食谱相符并检查食品感官性状。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
(十五)留样检查。餐饮接待单位应当依规定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克,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样品留样标签。
(十六)运输工具检查。检查运输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施设备是否清洗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的,应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施设备。
(十七)检查工作记录。认真做好关键控制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餐饮接待单位每餐次食品加工烹调过程进行检查,每餐后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记录表》(附件8),如实记录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要处于畅通接听状态。监管人员每天要报告当日工作情况信息,内容包括保障日期、餐次、人数和餐后食品安全状况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并于每日21时前通过手机短信将当日工作情况发至指定手机号码。
重大活动期间,监管人员应注意收集用餐人数、天数、餐次等相关数据、材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联的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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