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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工贸企业粉尘涉爆违法案件

来源:扑克王    发布时间:2024-07-31 23:17:42

  2024年3月27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安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粉尘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以上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泄爆设施、除尘室风压监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相互连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理应当提供相关设施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相互连通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公司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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