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损失十分惨重,教训十分深刻。本版归纳了市场监管总局留言系统开通以来,对特定种类设备相关法律和法规问题的答复,供各地学习交流。
问:中央空调系统内部有二类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由厂家组装成体,安装单位需要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安装许可资质、办理告知吗?使用单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吗?
答复:目前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自2019年6月1日起,请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执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前应履行告知手续,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问:《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自6月1日起执行,当中提到制造证包含设计证,设计证不用单独换证了。我公司的设计证于2019年8月到期,制造证于2020年2月到期。按照公告,设计证可以不换证,在制造证上说明一下就可以,那么在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我单位的设计证是否还有效?
答复:市场监管总局将发布《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的相关实施建议,敬请关注。
3.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这两项许可项目要不要行政许可
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取消了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这两项许可项目,从事这两项作业不再需要行政许可。之前已经取得的证书,到期也不再需要换证吗?
答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实施后,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不需要许可。
问:冷箱内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根据《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第1.4.1条只需要满足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那冷箱内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在返厂维修时要不要向使用地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问:(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是全新的目录吗?和《特种设备目录》有什么联系?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开始实施,是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实施吗?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只写了管子和阀门,请问对其他压力管道元件有立法计划吗?目前还是只需要型式试验即可?
答复:(1)《特种设备目录》是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类别和品种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监管范围。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目前在征求意见,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
(4)总局将发布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相关实施意见,敬请关注。
问:我单位购买了一台650m3球型储罐(第一类压力容器)全套设计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11月20日,蓝图上盖的“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的有效期是2018年10月24日,蓝图设计的签署日期是2018年5月。本套图纸可否用于生产?如果不能用于生产,应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一台在用的压力容器,投产于1999年2月,最后一次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3月。由于该容器于2019年2月使用年限已达20年,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要求应办理“超设计使用年限”变更。请问办理变更时,在其他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否提交最后一次的检验报告?还是必须在2019年重新检验后方可办理变更?如需在2019年重新检验,那么检验基准日期如何确定?
答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依照《固容规》第7.1.7条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所述情况可使用上次检验报告。
问:通过移动压力容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时,受理人员是否需要对每条信息进行核对?申请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要求提交的材料不能覆盖网上录入的全部数据,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答复:信息录入单位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受理人员应对信息进行核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中规定的信息应能覆盖网上录入的必填内容,申请单位无须提交其他材料,具体情况请联系。
问:(1)现在有哪些评审鉴定机构具备单位SAD取证受理能力?鉴定评审机构是由不同单位的人员随机组成,还是由某个协会、单位直接进行?
(2)《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于6月1日实施,申请SAD(压力容器分析设计)资质的单位试设计文件需要包括1套高压A1图纸,1套疲劳设备图纸,是否要求申请单位具有A1级高压容器设计资质?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还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依据《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取得分析设计资质的单位必须同时取得规则设计许可资格。
(3)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依据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的要求执行。
问:法规上关于压力管道投用的概念好像没有明确的界定,管道建设项目上有中交、投料试车、试运行、项目交工、项目竣工等环节,请问管道投用该从哪个时间节点算起?
问:我公司有压力容器A1和A2级别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到2019年6月2日。满足自我申明承诺换证条件,请问可否申请自我申明换证?
答复:总局将制定自我声明换证的具体实施意见,敬请关注。你单位应按现行要求,申请换证?
问:咨询真空绝热罐体罐车全面检验问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A3全面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中提到,真空绝热罐体罐车的全面检验根据要求应该进行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以及紧急切断阀耐压试验。现有两点疑问:年度检验中的气密性试验,罐体部分如何检验有无泄漏(比如有微漏点)?真空绝热罐体罐车的紧急切断阀与管道以焊接的方式连接,无法拆卸,如何用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进行耐压试验?
答复:所述问题请咨询相关技术机构,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依据规程要求及现场条件确定。
问:根据《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相关规定,燃气叉车按照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在实际中我单位使用的燃气叉车,介质为LPG(液化石油气),气瓶有出厂合格证,向登记机关提出使用登记申请,却因缺少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而退回补正。此类介质的气瓶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是否需要出具安装质量证明材料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目前我单位所在的全省区域内,无一家安装LPG气瓶资质的安装机构,此类情况该如何办理?根据将于2019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的内容,此后的气瓶安装是否还需要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答复:目前,气瓶安装许可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取消了气瓶安装许可,其他安装监检、使用登记等要求未变。
问:同一管道建设项目中的压力管道经常出现不是同一时间投料试车的情况,比如个别系统管线比项目主体管线投料试车早三个月以上,如果按项目集中办理使用登记,早投料试车的管线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的要求。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使用登记?可以要求监督检验单位分批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吗?需要分批办理使用登记吗?
答复: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GB08-2017)的要求,压力管道是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更新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将相关信息报送登记机关。
问:(1)进口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有无特别要求?《使用登记表》中内容填写英文还是中文?
(2)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特定种类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请问,此处的检验是指那种检验?
(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请问,我们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3)进口特种设备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目前未将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作为办理使用登记的前置条件。
问:我公司是一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TOFD(超市波衍射时差法)检测是分包的,规定分包方出具的TOFD分包报告须经我们单位的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审核。但目前我公司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只具备UTII级、RTII级资质,请问该责任工程师目前具备的资质能够审核TOFD报告吗?
问: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文件规定,持有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作为监检机构,我公司在对锅炉及相应压力管道一并实施安装监检后,出具监检报告时只是在锅炉安装监检报告及证书里注明了相应压力管道的情况。请问这样做对吗?锅炉安装与压力管道安装是否应分别出具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证书?
答复: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分别出具监检报告和证书。
问:我单位购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即叉车)的制作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信息均由制造单位单方面提供,请问目前是否有官方在线验证相关资料真伪的渠道?
答复:单位的许可信息可通过全国特定种类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网址:),型式试验信息请向相关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查询。
问:我公司生产的垂直升降机,在使用输送机系统中,由单独的控制柜控制,搬送满载托盘用,满载托盘重量在1吨-2吨之间,行程在4M左右。由马达驱动链条,链条带动货物垂直升降,内部及进出口配有输送机。大致操作如下:将托盘放到进口输送机上后,由感应器感应到托盘后,托盘由输送机自动搬送到升降机内部,上升或下降后自动运送到出口。另外,进出口输送机至少各有一台,但根据需求也可能各有一条很长的输送线。人员无法进入升降机内部,仅供货物搬送使用,麻烦帮忙确认此设备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范畴?
答复:《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升降机包括两个品种: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根据你提供的起重量和提升高度看应属于特定种类设备范围,鉴于具体的产品特点和配置情况建议你根据《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产品目录和标准术语及具体产品标准进行界定,或者咨询全国升降作业平台标委会。
问:如何判断智能无人驾驶叉车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哪里可以取得智能叉车的型式实验报告?现在中国大陆那些厂家有资格生产智能叉车?
答复:只要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中的相关规定相符,即纳入监管范围。叉车的型式试验请与有相关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联系,型式试验机构的名录请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