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目前全国已有24家照明行业社会团体(商会、协会及学会)被撤销或注销。其中显示因违规被撤销的有7家,注销的有17家。
从名单来看,被撤销或注销的照明行业社会团体不乏省级行业组织,如内蒙古照明学会、辽宁省照明电器协会和云南省照明电器行业协会,但大部分为市、区、县级行业组织;从成立时间来看,也有成立时间较早的老牌行业组织,如1985年成立的武汉照明灯具协会,1991年成立的娄底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协会等。
一是连续两年或以上未提交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是“僵尸型”社会组织,常年不开展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备案的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均没办法取得联系。这些组织长期占用社会资源,耗费行政管理成本,需及时进行清理;
三是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即社会组织依然有义务偿还其债务,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
近年来,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慢慢的变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特别是照明行业的社会组织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良莠不齐,长期不年检的、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及时查处违法社会组织,清理“僵尸”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根据中照网统计,目前登记在册的照明行业社会组织(不含民办非企、基金会)约有152家,数量众多,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行业变革和转型进程中,也要求对社会组织不断的提高专业性,提供多种类、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希望社会组织搭好桥梁与平台,进一步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作用、资源平台作用,帮助更多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
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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