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里的很多设备都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关于它的检测、运行以及监管制度,你知道多少?来看看这个吧,帮你一文搞懂!
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在生产领域,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定种类设备有3种:为承压类设备,即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压力管道。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检验1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检验1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检验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检验1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检验1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检验1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验证。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0型、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周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1次。
全面检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12年,以PE管或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GC1、GC2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校验周期可延长为3年或5年。
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校验周期最多能延续为3年。
4、特定种类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多少时间内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答:关闭主汽阀,将锅炉与总气管隔断;从安全阀或紧急排气阀逐渐向外排气,使气压降低。
答:首先迅速切断电源,停止输送物料;然后迅速打开出口阀,泄放气体或物料,必要时打开放空阀。
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并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应经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